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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贷款外贸贷款的特点

(一)外贸企业经营的资金来源,除了由国家拨入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以外,大部分由国家银行发放贷款。

(二)外贸企业的非商品资金,原则上由自有资金解决。但自有资金未拨足前,包装物料所需资金,银行可以给予贷款。这是因为出口商品包装要求的比较严格,包装费用占出口商品价格比重很大,外贸在完成出口任务时,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包装物料。因此,外贸企业的包装物料又具备了商品的性质。所以,银行对包装物料,在外贸企业的自有资金未拨足以前,可以给予贷款。

(三)外贸部门的包装公司,为外贸各进出口公司经营出口商品而储备的包装用品,是属于商品性质的,银行要按照批准的贷款计划给予贷款。

(四)对外贸易信托公司、仓储企业银行不贷款。这是因为信托公司是代理信托业务为别人经销商品和物资的,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拨足,银行不给予贷款。仓储公司是为各进出口公司储备物资的,本身不经营出口业务,因此银行刁;能给予贷款。

对于外运公司由于集中购进零、备件形成的超定额资金需要,银行按计划逐笔核实贷放。

(五)外贸加工厂、修理厂、饲养场以及为外贸业务服务的有关独立的核算单位,其定额流动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要,加工厂和修理厂按人民银行工业贷款办法办理。饲养场,按国营农业贷款办法办理,用外贸贷款指标。

(六)根据外贸部门经营出口商品的特点,对外贸企业加收利息的规定也和内贸不同。外贸贷款加收利息的范围:

1.外贸企业商品流转超定额贷款,到期或展期后不能按期归还的部分;

2.属于地方安排经营的收购出口业务,收汇归地方所有,其收购资金所需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部分;

3.库存中残损变质以及不符合出口规格的商品所占有的贷款;

4.库存商品中工业品超过一年销售量部分,农、土畜产品超过一年半销量部分所占用的贷款;

5.库存原材料中超过一年使用量部分所占用的贷款。

6.扶持生产物资中超过一年使用量部分,或存放时间超过一年的部分所占用的贷款。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加收利息:

1.在全国或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由外贸统一经营的农、土、畜产品;

2.经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的某些特殊商品及少数贵重的工艺品,如古玩、字画、旧瓷、象牙雕刻等;

3.外贸企业发生的亏损,不准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必须于亏损次月底前拨齐。到期未拨齐的,银行要积极督促。但是,由于外贸部门亏损的原因较复杂,因此,暂时不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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