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是协定贸易结算中的主要单据,其内容必须与合同相一致,协定结算不使用汇票,因此发票起到货款收据的作用;
(2),它记载商品的品名、货号、批号、件号、包装件数、每件毛净重、数量以及收货人、到站、车号、运单号等事项,发运清单只用于陆运,海运则使用一般格式的装箱单;
(3)品质检验证书,按照交货共同条件或合同的规定,可由商检局、制造厂或供货人(出口方)签发;
(4)运输单据,对苏联、匈牙利和朝鲜、蒙古等国家的陆运货物用国际货协运单,对波兰、捷克、罗马尼亚、古巴等国家的海运货物由对方派船来我方港口接货,使用船方提供的海运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