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八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