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常委联合提议,并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