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存在的五大误区 误区之一:原产地证只是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凭证而已,并不能起到关税减免作用。
这是混淆了一般原产地证和优惠原产地证的概念,一般原产地证是非优惠原产地证,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也与优惠原产地证不同,只能享受进口国的最惠国关税,而优惠原产地证可以享受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直至全免的关税减让优惠。很多企业对原产地优惠政策不够了解,对各国签订的各类贸易协定不够敏感,尤其是最近几年签订的各类区域性自贸区协定,并未从中看到关税减免带来的商机,只是因为客户要求才申领,并不是主动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由于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效益由进口商享受,其作用容易让出口商忽略,因此很多国内出口商并没有认识到优惠原产地证这一“有价证券”的含金量,在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时也没有把它作为促进出口的利器。
例如笔者在一次原产地注册调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年产值亿元以上的企业出口到印度的阀门配件属完全原产品,但企业根据客户 信用证 要求,为顺利交单结汇只申领一般原产地证,其实该批产品完全符合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规则,而且印度为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该产品也在印度的降税清单内,如果为该批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可以享受印度正常进口关税(7.5%)基础上20%的减让优惠,以年产值1亿元计算,全年可为企业减免关税150万元。
误区之二: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无法申领原产地证书,或者即便申领到了原产地证书,所享受的关税优惠也会有折扣。
这是混淆了原产品和完全原产品的概念,原产品包含全部使用本国产原料,完全由本国生产的完全原产品和含有非原产成分但已经过实质性改造的产品。一些出口企业误认为只要含进口成分就无法申领原产地证书,所以刻意隐瞒进口成分,有意无意地虚报瞒报,增加了签证难度和退证查询风险,不仅容易受到行政处理,也给企业的国际信誉带来负面影响。笔者在日常签证工作中,参与调查过数起企业不如实申报案件,很多都是因为这一误区的存在。实际上即便有进口成分,只要经过了实质性加工,符合百分比标准或加工标准等优惠原产地标准,同样能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享受的也是同等的关税优惠。
误区之三:从国内收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就属于国产原料。
这是混淆了“国产化率”和“国内采购率”的概念,这种情况在规模较小的生产型企业当中比较多见。例如某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塑料粒子大部分从国内的塑料商行购买,只要看到增值税发票上显示的是国内公司的名称都申报为原产,即便原材料外包装上清楚地注明为其他国家制造字样。因此,即便是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也要从包装、标志等方面认真判断其原产地,尤其是从国内贸易公司采购的原材料,要尽最大可能进行起始原料追溯,不能轻易认定为国产原料,如果无法判断原产地,只能认为是来历不明的原材料,不计入国产原料。
误区之四:申领过优惠原产证的产品,出口其他给惠国也可以申领同类原产地证。
很多企业普遍存在这一误区。其实不同国家的同一类优惠原产地证的签证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某一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欧盟普惠制规则,却不符合日本普惠制规则,那么只能申领到欧盟国家的普惠制原产地证,而不能申领到日本的普惠制原产地证。在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中也存在这种问题,例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由于自贸区各个国家降税清单各不相同,同样的产品即便符合原产地标准,也会因为各国降税清单不同而只能在出口其中部分国家时申领FORM E。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普惠制给惠国会定期调整其普惠制方案,当某个受惠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给惠国将取消该受惠国该项产品乃至全部产品享受优惠的资格,所以去年能申领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今年未必一定可以申领。
误区之五:部分企业认为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手续繁琐,而不愿主动申请。
其实只要产品符合签证标准,就可以获得优惠原产地证。申请手续也比较简单,出口企业首先领取注册申请表,按要求填妥后持营业执照、产品的成本明细单、原材料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检疫部门经过书面审核后,安排签证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目前而言,各类原产地证书均可实现电子申报,待审核正确后持申请书、出口发票及原产地证书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即可。对于货物已经出口而未办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还可以在货物抵达目的国家前申请补发。
避免产生误区的途径 1、 作为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原产地政策宣传力度,以网站、媒体、短信、电子邮件、宣传小手册等多渠道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方式,让更多的国内企业了解优惠原产地政策和最新的政策动向,特别是新注册企业和人员变动大的企业,要主动加强宣传。
2、 定期举办产地证申领员 培训 班,由原产地业务专家为企业讲授最新原产地政策、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在日常签证工作中实现检企互动,专业的签证人员实时提供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对优惠原产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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