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中的银行结汇费用及在商品成本中所占的份额如何,一向是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但也有人说,做外贸生意嘛,“大买卖”了,区区一点银行费用何足挂齿。可是沿海外向型企业大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风险大、成本高、利润薄,每一元钱都要精打细算,都要用在刀口上,银行的结汇费用自然也不例外。同时,我们也不能偷工减料,降低了银行在安全快速收汇中的作用,从而造成损失。
众所周知,相同的服务品种,外资银行收费率普遍要高于中资银行。如电报费,中资行一般每个电报费为人民币120元,外资行多数超过人民币200元。可是,外商银行也有他们的相对优势,如服务软环境较好,全球结汇网络密,国外分支机构及代理行多等。而内地的一些中资银行,在续做国际结算业务方面,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和2000年初起步的,人才匮乏,国外的分支行及代理行系统尚在筹建之中。因而,无论是收汇的质量、速度,还是在信息上都有差距。
以SWIFT收汇为例,如果有偿付行的话,议付行的出口结汇一般当天就能收汇,也就是说,议付当日货款就能进入卖方账户。而如果收汇路线曲折迂回,不但收汇时间长,而且要经多家代理行辗转,每家代理行雁过拔毛,费用摊算,成本无形也就抬高了。其中收汇时间长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尚不计算在内。等到客户来结汇时发觉:“怎么费用这么高”?回答说,是对方银行扣的费,我行只不过收了一点手续费、邮费而已,初入行者大都不理解其中的收费关系。
过去省市级外贸大公司的结汇,多数由熟悉业务的单证财务人员操作,他们对于信用证及汇款项下的索汇路线熟门熟路,一般问题不大。但是,现在多数民营企业初涉外贸结算领域,故而对于某些银行的高费额熟视无睹,以为外贸结汇费用原本就应该是这么高的。
我与一位企业做财务的朋友聊天,他说,最近一笔信用证项下的业务做亏了。我大觉奇怪,做信用证项下的出口生意,各项开支都可以计算,收汇应当是*得牢的,怎么会亏呢?便问你们大概是成本核算不精吧?他说:“单证不符,对方拒付”,接着,又补充了一句:“其实,那个客户早就将货物提走,卖掉了。可是,到我们这里来,还要拒付!”我不由吃了一惊,说道:“客户既然已经将货提走,那么,他是怎么拿到提单的?”如果开证行拒付,照理说,提单应当仍在开证行,也就是说,货还在码头。根据国际惯例,只要进口商提走了货物,船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就视同他们已经接受了这套单据,而不必再管什么“单证不符”了。换言之,对方就应当付款。
我顺便问:“你们是将单据交到哪家银行议付的?”他报出一家外资银行的名称。此事也能说明一个问题,有的银行职员对国际惯例理解得不够透彻。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一些国内银行,由于长期作为外贸专业银行,拥有众多国外分支机构及代理行网络,对于外贸结汇的一系列国际规则,早就轻车熟驾。如果我们的外贸企业今天仍能利用他们续做国际业务,以他们的人才及积累的经验而论,应当少走许多弯路。其次,如果续做打包贷款、押汇等也较为方便。
除了在结汇时要挑选合适的银行外,还有就是外汇结算方式与品种的选择也是关键的一步。现在,虽然国际结算的品种不断创新,但主要种类还是汇款、信用证、托收、银行保函等几种。
其中,以信用证结算费用最高,因而,银行承担的风险最大,出口商的收汇保障也最多;托收结算方式的银行收费较为便宜,这是指与信用证结算方法相比而言的;当然汇款结汇方式最为简便,银行承担的风险最少,自然费用也最低。因而,后两种结汇方式,买卖双方都要承担较多的结汇风险。
但是,我们也可以采用一些灵活的方法来处理以上各种国际结算方式,运用国际惯例的某些基本特色,补救上述结算方式的不足之处,既少付费,却也能获得相同的安全收付汇保障。
例如,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额做信用证结算;另一部分金额做托收结算方式。譬如,有10万美元货值的进口商品,一部分货款(如6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部分金额(剩下的40%)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银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以托收结算方式收取剩余货款。
做法是,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和托收项下的货款,分别开立两张汇票,全套单据附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内,而托收项下的货款则另开立一张光票。为了安全收汇起见,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的条款中规定,开证行一定要在托收的光票款项收妥后,才可以交单。采用这种结汇方式,进口商支付光票票款与否,即成为交单的前提条件。这样做,对于买卖双方都有利,出口商的收汇得到了保障,双方的费用也可以节省许多。
还有一种收汇既安全又省钱的办法,就是汇款与托收并用。例如,有10万美元的货物要出口,卖方可先向买方收取一部分订金,用T/T方式汇入(如30%货款)。等货物装船后,再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拿到银行去做托收,要求进口商支付了余下的70%货款,才能取得代表货物的整套单据。使用此种方式结汇,如果进口商到时不来赎单,出口商已经有40%的预付款在手,货物还可以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风险相对就小,改善了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较为不利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