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以单据相符为条件,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出口货款的顺利收回与否,而在实务中,能以正点单据索回货款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仅能占到几成。前一段时间,国外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示,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笔者在业务中碰到的情况大致与此相同,鲜有信用证项下一交单就可正点出单的。
既然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也都知道其重要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单据存在不符点呢?对于这个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及时防范,以尽量减少单据中不符点的产生。
首先,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制单员的业务知识局限和操作疏忽。 这一是因为业务范围的限制,一家公司可能与欧洲业务较多,与中东及其他国家的业务量不大,或者情况正好相反,而每个地区的信用证名;有不同特点,如欧洲的信用证较为规范,中东来证大多条款较为复杂,要求的单据多,有些单据要求还较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业务员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均熟悉。另外一般公司的客户较稳定,信用证条款相同或相似,单据制作基本也一成不变,这就导致制单员业务知识的局限,一旦有异于先前的信用证出现,业务人员在制作单据时往往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另外制单员的制单疏忽也是产生不符点的一个因素,小则打字错误引起MINORDISCREPANCY,大至一时疏忽造成实质性不符点。如曾有一案例,信开信用证规定了唛头,由于唛头在信用证的下方,同一页打不开,开证行在最后一行打上了P.T.O.三个字,公司制单员对此也未深究,把P.T.O.三个字也包括在单据的唛头中,导致开证行拒付。我们知道,P.T.O.是please turnover的缩写,也即是我们汉语的“请见反面”。该不符点的造成纯粹是因为制单员的大意和不求甚解。
这些部门出具的单据往往是信用证要求的重要单据,如不符往往影响很大。记得UCP500刚开始实施时,银行就曾费了很大精力就提单签发表明身份问题与船公司进行了交涉,但时到如今仍有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做得不规范,如有的船公司在表明身份时使用“as agent for carrier Of B/L title”或“asagentforthe carrier showed in B/Ltitle”,大意为“作为提单抬头所表明的承运人的代理”,按此意可推断提单、抬头中表明了承运人的名称,但往往抬头中除了船公司名称外并未明确表明该公司即为承运人,如果从信用证技术上考虑,提单上这样表达使提单表面未表明承运人名称,从而也使签发人的单据均获付款,并未引起人们注意,但其作为一种隐患,实际上是授柄于开证行。
第三,分析产生不符点的各种情况,信用证本身的缺陷往往会引起致命的不符点。这包括几种情形;
1.信用证含有软条款。软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不能获得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如信用证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表签字的检验证,而申请人既不验货又不出具相关证书,则出口商无法提交此单据,不符点因而产生,即使出口商根据银行对单据真实性免责的国际惯例,而自行提供这样一份检验证书(即伪造证书),又往往遭进口商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下达对贷款的止付令。这种条款往往使出口商在业务操作中左右不是,进退两难。
2.信用证本身的含糊或自相矛盾。这主要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时考虑不周全或开证申请人的疏忽或故意导致,如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提单,而同时规定1/3提单直接邮寄难开证申请人。
3.信用证修改也有可能引发不符点。这类不符点的产生经常是由于开证行疏漏和受益人忽略对修改内容以外条款的审查引起的。如信用证修改将提单改成要求空运单,而受益人证明未将相关的邮寄提单改换成邮寄空运单;改CIF价格条款为FOB时,未将提单运费条款由freiehl prepaid改成freightcollect;改装期未延展效期;改CIF价格条款为CFR或FOB时未删除信用证所要求的保险单等等。一般来讲,信用证条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牵一发而须动全身,若只改其中一个条款而对其他条款不作修正,则显得不伦不类,导致信用证实际无法执行,形成单证不符而遭国外开证行拒付。
4.信用证条款与实际操作有冲突。在实务中往往信用证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执行,如在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中经常遇到一个条款,“除发票外其他任何单据均不允许出现发票号码”,当信用证同时要求普惠制产地证时就会遇到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惯例,普惠制产地证必须注明发票号码。又如信用证规定提交一份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并同时规定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正本商检证已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我国商检部门往往只出具一份正本商检证,这就使受益人很为难,若信用证条款提示正本商检证,则给申请人只能寄副本,若将正本寄交申请人则无法在信用证项下提交正本,若虽寄副本,而提交正本商检证和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受益人证明则形成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欺诈。
第四,受益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脱节也是形成不符点的一个重要原因。
信用证只是一种结算工具,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讲,旨在规范受益人及时履行合同,而就信用证本身而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量地备货、生产、发运显得尤为重要,单据的一些缺陷可以修改,但由于公司经营造成的失误,如货物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产出,产生短装、船期赶不上。信用证规定要某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公司因疏忽出运前未让其检验而无法获得等,则往往无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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