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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SoftClause)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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