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常见不符点一般有三类:
(一)
出口方无法更改的错误出口方无法更改的错误,是指与信用证本身有关,并当出口方受益人发现错误后,也没有办法更改的错误.如当受益人将单据交到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或议付行时,信用证已过"三期":装期,交期,交单期,或单据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同等等,除非修改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如相对于上述的延长"三期",修改货物描述等等,受益人无法更改.
(二)
受益人或出单人疏忽造成的差错这类错误通常由于受益人粗心大意造成,如由于受益人疏忽,其出具的发票,装箱单的总数量及毛/净重相互不一致;由于船公司的疏忽,其出具的提单内容与其他单据不一致等等.
(三)
技术错误技术错误,是指由于制单人员不了解国际惯例,缺乏有关业务知识等而出现的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六种:
1.
发票的抬头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要求发票抬头作成指定人(MADE OUT IN THE NAME OF......,ISSUED IN THE NAME OF......),被错误理解成发票的出单人。
2.
检验证日期迟于提单除非另有规定,检验证日期一般应该早于提单。
3.
提单来源:报关员培训网(1)提单更改后未加小签(提单更改后应加盖更正章,并加注小签).
(2)不明确显示承运人,用含糊的"承运人如上"(CARRIER:NAMED ABOVE)来表达;签字人不表明身份,签字人身份自相矛盾,既是"承运人"(CARRIER),又是"承运人的代理"(ON BEHALF OF CARRIER).而事实上,提单上承运人正确的签字方式有如下四种:
a.承运人签字:承运人公司名称(COSCO SHIPING CO.)签字(李明) AS CARRIER(THE CARRIER)
b.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签字:代理人公司名称(xxx AGENCY)签字(李明) AS AGENT FOR (AS AGENT ON BEHALF OF) 承运人公司名称 THE CARRIER
c.船长签字:签字(李明) 船长签字(李明) MASTER OF 承运人公司名称(COSCO SHIPING CO.,) THE CARRIER
d.船长的具名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公司名称(xxx AGENCY) 签字(李明) AS AGENT FOR (AS AGENT ON BEHALF OF) 船长姓名(李明) MASTER OF 承运人公司名称(COSCO SHIPING CO.,) THE CARRIER
(3)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R B/L),未加"ON BOARD"及装船日期.
(4)在船名,港口前有"预期"(INTENDED,PRE-)字样,未在提单上另外批注船名,港口.
(5)"转运"用字不当:习惯用"VIA"(经由)来表示"转运",实际上应该规范地用"TRANSHIPMENT"来表示.
(6)需区别"转运港"(PORT OF TRANSHIPMENT)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的含义,两者不能混用.
(7)需区别"地点"(PLACE)和"港口"(PORT)的不同含义,如"LACE OF RECEIPT"表示"收货地"而非"装运港"(PORT OF LOADING),"LACE OF DELIVERY"表示"提货地"等等;当"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与"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后的地名不同时,应该重新在提单上批注装运港名称.
(8)注意提单的种类区别,有的信用证规定"运输行提单不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提单表面注明为"HOUSE BILL","FORWARDING BILL OF LOADING"的均不符合规定.
(9)未表明提单正本的分数(NUMBER OF ORIGINAL),提单一般"全套"(FULL SET)为3份,但也有少数信用证"全套"不为3份,需要根据信用证规定和实际情况和提交.
(10)提单没有"正本"字样或"正本'的表达有争议,"正本"应该是"ORIGINAL",但有的提单使用"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THIRD ORIGINAL"来表示"正本"概念,很不规范,在实务中屡遭开证行拒付.
4.
溢短装掌握问题溢短装掌握问题,如信用证规定总金额,数量可以多装或少装5%(5% MORE OR LESS ),是指在总金额,数量不溢短5%的前提下,每个款式(STYLE)不能溢短5%,不能有的款式超过或低于5%以上,否则是不符点.
5.
保险单日期迟于提单保险单日期应该不迟于提单或为同一天.
另外,必须明确注明保单的分数(NUMBER OF ORIGINAL),并全数提交(因原有国际惯例没有这样的要求,公司容易疏忽).
二.
信用证项下常见不符点的处理对于第一类错误,即出口方无法更改的错误,为了减少损失,避免收汇风险,最好请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有关条款;对于第二类错误,即受益人或出单人疏忽造成的差错,只有通过提高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认真仔细地办理业务才能避免错误的产生;对于第三类错误,即技术错误,只有通过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学习掌握有关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会有关文件才能避免,对于发现的错误须及时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