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的种类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国或外国的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由“转让银行”转让。转让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或者在信用证中明确命名为转让银行的银行。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转让后,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则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惟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则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转让,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资金的前提下,可以分别若于部分转让信用证,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外贸知识 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或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