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签单据[Handwriting Document] 指单据的出票人(制单人)在签章处以手写方式签名。单据手签不能使用铅笔签。在信用证指定以墨水签字时,就不能用圆珠笔签字。见“签字单证”。
签字单据[Signed Document] 指经过出票人(制单人)签字盖章的单据。单据上的签字盖章有两个作用:一是确定签字人的责任,再是凭以识别单据的真伪。如汇票、支票等票据上的出票人签字就表示出票人对债务的责任。再如发票、装箱单等非权利凭证,制单人的签字就只表示对单据的内容由其负责。传统的“签字盖章”是既盖上企业的图章,又再由该企业有权签字的人手签。但由于国际贸易业务迅猛增长,不少机构已视手签单据为沉重的负担,因而分别采用一些机械或电子的方法来签章。鉴于这一情况,联合国在1980年前后所通过的一些有关贸易、运输的文件中,对“签章”都试作了新规定。<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率先规定:海运提单上的签字可以是手签、摹本、穿孔、图章、记号、或用机械与电子方法制作.只要与提单签发国的法律不抵触。然而,这些联合国的文件还没有生效,世界上许多国家也还没有接受这种观点。因此,单据上的“签章”,其签字还是采用手签较妥。在信用证中如有手签规定时,就更是非手签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