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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做外贸各种单据的时间顺序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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