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遗失[Loss of Bill of Exchange] 汇票的遗落丢失。合法持票人如遗失汇票,应立即通知汇票的付款人要求止付,或通过出票人办理挂失止付。同时他可以要求出票人开立同样期限,同样金额的副本汇票。但需提供一份担保赔偿书,保证已遗失的汇票如重新发现将交还给出票人,或已遗失的汇票如并非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重付了,由遗失人和保证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汇票的变更[AIteration of Bill] 又称汇票的更改。汇票在文义上的变更。按英国票据法,汇票的重要变更没有经有关当事人同意,此汇票无效。变更指变改出票日、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地点等。再如汇票已经过承兑而没有得到承兑人同意而加上付款地点。这些变更使当事人解除责任,但其以后的背书人应负责。如汇票已变更,但变更不明显,正当持票人可以使用这张汇票按原来的条件,要求付款。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一张汇票内容变更,在变更前签字的按原来条件负责,变更后签字的按变更后条件负责。按我国1989年8月公布的上海票据暂行规定,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金额、票据日期和记明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