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也就是没有批注的提单。货物装船时,船上大副根据接管货物的表面状况在大副收据上签字。如有破损污损、霉变则在收据作出实事求是的批注,承运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清洁提单或有批注提单。货方对有批注的不清洁提单,往往不能接受,因为不能以这种有批注的提单结汇。承、托双方发生争执,往往由货方出具保函,承运人据此签发清洁提单,如收货人因此向船方索赔,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承运人。但是,各国对保画的法律地位说法不一。有的认定为欺骗行为,故保画无效;有的则认为是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可以通融办理。《海牙规则》对保函未作规定,《汉堡规则》给保函以合法地位,明确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对收货人无效。同时又明确规定,如果接受保画时有共同欺骗收货人的意图,则保函对托运人也无拘束。上述规定对承运人是很严峻的。在无欺骗情况下,如有货损,他首先要向收货人负责,而后再向托运人迫偿;在被证明有欺骗意图时,则完全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出具保函、进行期骗行为者却述之天天。我们认为,汉堡规则的规定是合理的。对于承、托双方之间由于货物的数量或外表状况的争议,如果不会造成进一步损害,而又来不及翻舱复查,采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可以考虑的便利措施。但如果承、托双方明知短包少件或者货物霉变仍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确是对收货人的欺骗,应该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