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托运人(Shipper)
—— 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就是出口人。
本栏目填写出口人的名称和地址。
一般为 信用证 的受益人、合同的卖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2. 收货人(Consignee)
—— 即提单的抬头人,应按 信用证 规定填写。
◆记名抬头——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如“To ABC Co.”
◆不记名抬头——填“To Bearer”。
◆指示抬头——按L/C规定填写,如“To order ”、“To order of ×××”。
例1: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提单背面由托运人作记名背书:Deliver to ABC Bank
For DNO Co.
***
(托运人签章)
例2: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y设开证行为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ABC Bank
提单背面由ABC银行作空白背书,即ABC银行签章即可。
◆提单的抬头决定了 海运 提单的性质和货权的归属。在进出口贸易中多使用指示式抬头,以便单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3.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按 信用证 规定填写,须注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来证规定:“Full set of B/L…notify applicant”,应在本栏目中将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及地址填上。如信用证无规定时,正本提单可不留空填,但随船的副本提单须填列开证申请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 前段运输(Per-carriage by)
—— 填写联合运输过程中在装运港装船前的运输方式。例如,从石家庄用火车将货物运到新港,再由新港装船运至目的港,本栏可填“Wagon No.xxx”.或者是“By Train”
5. 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填写“前段运输”的接收货物的地点。例如上例,收货地点应填“石家庄”(Shijiazhuang )。
6. 海运 船名(Ocean Vessel)和航次(Voyage No.)
—— 填写实际载货船舶的名称和本次航行的航次。例如:FengQing V.102。没有航次的可以不填航次。
7.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 即启运港,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信用证只是笼统规定“CHINA MAIN PORTS”,则应填写实际装运 港口 的名称,如“Qingdao”。如来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货港的,如“Xingang/Qinhuangdao/tangshan/”,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实际装运的 港口 名称。
8.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 即目的港,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² 除 FOB 价格条件外,卸货港不能填写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 港口 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的,还应加注国别名称。
² 在转船情况下可以在卸货港名称之后加注转船港名称,如:“Rotterdam W/T at HongKong”,或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加注转船的说明:如有印就的转船港栏目,则直接填入转船港名称即可。
9. 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该栏可以留白,也可以填写目的港名称。
10. 提单号码(B/L No.)
——提单上必须注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规定的提单编号,以便核查,否则提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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