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I]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情况下所签发的一种单据。按照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经营人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但一般常用联合运输提单代替,以适应成组化运输的需要。但联合运输提单与联运提单有很大的不同。酋先在适用运输方式方面,前者既可适用于海运同其他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也可适用于不包括海运仅由其他不同运输方式所组成的多式联运;而后者则仅适用于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其次在签发单据人责任方面,前者对各段运输都以承运人的身份对托运人负责;而后者一般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目前由于多式联运业务尚在初建阶段,经营人对应负的责任承担尚有一定困难,所以有关经营人的责任有三种不同的责任制度并存,逐步向统一责任制的方向发展。见“多式联运责任制度。”(见式样3-93)
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多式联运责任制度[Multimodal Transport Liabilit System] 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货物时对货主所负责任的制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自接受货物起直到交货止的全程运输负责,这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一致做法,但他所负责任的制度有以下三种规定:(1)网状责任制,又称分段责任制,即整个运输过程中所包括的各个区段,以区段运输原有的责任为限。海运区段按“海牙规则”,铁路区段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公路区段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航空运输区段按“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即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在不运用上述规则或公约时,则按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处理,赔偿限额也分别按有关法规确定。如损失查不清发生在哪一区段,则按承、托运人双方约定的原则或按“海牙规则”有关规定办理。这种制度的缺点是各种法规的责任轻重和赔偿限额不统一,差别较大,对发展多式联运不利。(2)统一责任制,即经营人对货主所负的责任不分运输区段而制定一个统一的原则,按一个约定的赔偿限额处理。这种制度标准一致,手续简便,符合多式联运发展的需要。但目前采用这种责任制度的为数不多。(3)修正统一责任制,即在责任范围方面实行统一责任制,在赔偿限额方面又实行分段责任制,按各运输区段的原有规定办理。这是过渡时期中的一种折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