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面提单[On—desk Bill of Lading] 又称甲板货提单。承运人签发的装于甲板上货物的提单。有些货物如危险品、活动物等,只能装在甲板上;有些货物体积过大或舱位不够而装在舱面(甲板)上,所以亦称“甲板货提单”。这种提单的背面都订有甲板货条款,例如“货装于甲板上,不负任何原因引起的灭失或残损责任”。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在提单上加批“货装甲板”字样。海牙规则不适用甲板货,除非在提单条款中明确订明。货物装在甲板上受损的风险很大,所以托运人一般不接受货物装在甲板上,不愿接受舱面提单。
甲板货提单[On-deck Bill of Lading] 见“舱面提单”。
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 Freight Bill of Lading]承运人按起码运费计收运费的提单。如货物的运费低于船公司规定的起码运费,或集装箱货物货量少于船公司规定起码尺码.则船方就按规定的起码运价计收运费。
并提单[Omnibus Bill of Lading] 同一装货港、同一目的港和同一收货人的数票货物合并在一张内的提单。其目的是减少收货人提货的次数和提货费用(有些港口提货费用是按每一提单为一收费单位)。在发货人方面,如一票货物的运费不足船公司规定的起码运费时,为节省运费,也采取将数票货物合并在一张提单内,以凑足起码运费额。 综合提单[Omnibus Bill of Lading] 见“并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