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运输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第二十四条 非转让的海运单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转让海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那么我们依据上述要求,只要能仔细地读懂,相信对OCEAN/MARINE B/L有了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了. 在读懂UCP 500第23,24,25,26条之前,我们也需要了解什么是"承运人carrrier",什么是"港至港提单"等等专业名词,否则是较难理解的. 这些名词的解释就不一一说明了.我仅就“承运人CARRIER”作一个简单解释:根据上面的第23条,“港到港提单应须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而承运人通常是指发布提单的船公司,一般在提单表面上已经印妥,如未印妥,应如实注明。若无注明的话,是会被拒付的。
提单的签字应根据签字人的不同情形来作不同的批注.同时也应符合UCP 500. 一般说来, 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
注: 本例中我们假设船公司为WANHAI (万海)公司, 总部在新加坡, 那么这个WANHAI就是我们所说的承运人,现在船公司经理是 MR. LEO. WANHAI在深圳的代理公司为 WINNERS SHIPPING COMPANY, 就是所说的船公司代理,简称船代,船代的经理是 MS. GINA. 而帮船公司揽货的货代(拖车运输行这一类的)公司为 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货代公司的经理叫 MR. CHAN, 另外WANHAI所配的船上有位船长,名字叫 WIKKON ----- 以上均为假设,以便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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