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中性”单证,即Neutral Documents,是指买方要求卖方提供不显示其行名、国别等资料的单据和证书,目的是在通过转让单证出售货物时可以不把原供货商暴露给他自己的买家。因此,要求中性单证的买方通常都是进口代理商、批发商、佣金商、中间商或为了转售货物图利的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捐商)。
几乎所有的出口单证都可以做成中性,如装箱单、提单、保险单、检验检疫和产地证书等,通常都隐去出口商的行名资料。以提单为例,由于实务中发货人(Consiginer)和托运人(Shipper)时有不同,在托运人与发货人不是同一人,即出口商是发货人而不是托运人时,签发的提单便是中性提单(Neutral B/L),又称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
正如出口中性包装中进口商可以在货到目的地后刷上自己的品牌再行出售一样,进口捐商也可以将单证背书转让来出售货物。
中性单证运用对间接出口方式拓销的促进作用索取中性单证是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口捐商一种常见的习惯做法。对以间接出口方式初始出口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进口捐商能够利用其经营信息灵通、业务关系广泛和销售渠道多样的营销优势进行积极拓销,因此为适应进口捐商的要求,提交合格的中性单证对于主动打入国际市场具有很高的成功率。
中性单证运用对以间接出口方式拓销,尤其是对初始出口的中小企业的促销作用如下:
1、保护进货渠道
要求出口商提交中性单证,进口捐商可以将其进货来源不暴露给自己的买家,以避免最终用户抛开、绕过他直接找出口商下订单购货,从而达到通过保持对该产品的暂时供货垄断而获取较高利润回报的目的。
2、进口商利用L/C赚取差价
进口捐商往往利用其广泛的海外关系,把外国供货人的货物转售给其他客户或进行转口贸易,从中赚取差价。在这类交易中,进口捐商通常要求他的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让给实际供货人。当两地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不能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一般通过第三者以背对背信用证来解决收款问题。这类信用证中大都采用中性单证以避免暴露供货人或避免监管,同时也为了简化手续,减少重复制单。以海运提单为例,要求信用证文字上表达原证受益人甲为托运人,在名义上象征性地负责装船交货,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丙为发货人即供货人(有时单据上可略去),原证开证人乙为通知买方。使用这种对背信用证,出口人甲既不需要垫付资金,又可以从中赚取差价。
3、少征收进口关税
这也是一种常用的习惯做法和推销出口商品的一种手段。在以背对背信用证收付货款时,出口方卖给进口捐商的价格一般都低于进口捐商卖给进口方的价格(进口捐商赚取差价),而进口国海关征收关税时,以出口方实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价格为依据,即以出口方向进口捐商提供的发票为依据,要求提交中性单证,进口方因此可以少交纳关税。这样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好处,是大家所乐于接受的。
4、冲破禁运
要进口某种急用的产品,可是由于某种原因如禁运,不能直接向产品生产国办理进口,进口捐商就可以通过第三国向产品生产国办理购货手续。这样,第三国是对进口国的受益人,生产国则是对第三国的受益人,而生产国开具的包括运输在内的单据,进口国的银行可以接受。通过这样变通的做法,银行可以接受中性单证或第三者单据。当代大多数国家都允许这样做,其优点是可以把生意做得更活。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