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诚信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原则,实施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口产品免验企业;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出口企业;
(三)出口分类管理中的一类企业;
(四)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或同等条件企业(出口动植物产品、食品生产企业)。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视为同等条件企业:
1.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出口动植物产品、食品生产企业;
2.企业具有较完整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可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3.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出口规模,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诚实守信;
4.产品质量稳定,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5.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6.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或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管理的,应取得卫生或动植物检疫注册/登记证书,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