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查阅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中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文件:2002年37号令、2003年53号令、2004年38号公告、2003年40号公告和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通知。
二、按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通知和2003年40号公告中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两份正本)或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2.《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5.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6.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两份)
7.其他有关资料
三、将上述资料送至旧机电产品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未明确使用地的,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初审),并由该直属局签署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