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是一部国际法,对承认该条例的国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1979年6月1日,我国正式承认《国际卫生条例》并开始履行该条例规定的义务。
主要的义务包括:
1.建立搜集和通报我国疫情的制度,将发现的疫情尽快地报告世界卫生组织,并及时接受世界卫生组织发送的世界疫情。
2.加强国际间传染病监测,为在世界范围内消灭天花,控制鼠疫、霍乱、黄热病等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等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3.规范我国的卫生检疫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检疫传染病的病种、方法、程序、内容,并根据防止和控制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实际需要,不断调整检疫的内容等方面,以使我国卫生检疫的要求和做法与世界各国统一。
4.简化手续,方便交通运输。使用《国际卫生条例》统一的检疫证件、报表,使国际交通工具和旅行者在到达我国之前可提前作好各项准备,缩短检疫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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