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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C.O.证书》填制须知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如果出口人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可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O/B)”、“CARE OF(C/O)”或“VIA”,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代理人是台湾公司的暂不予签发。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填写给惠国最终受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目的地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受货人(第二栏)一致。
    第五栏:签证机构专用栏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 www.bgyedu.com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应用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表示。
    若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求有总包装箱数。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商品编码
    此栏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
    第十栏:发票号与日期
    日期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份要填写四位数。该栏日期不得迟于十一栏和十二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及第三栏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办企业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报员签字并加盖申办企业中英文印章,同时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审签人员在此栏签名,签证机构加盖公章。该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若信用证有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可以填写在此栏。
    海关决定径行查验时,应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证人到场,查验完毕后,双方要在查验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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