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在部分商品不宜在产地实施检验的特殊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的,向指定地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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