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列入法检目录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称为法定检验产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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