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废物进口(国家局审批、省局审核、市局初审,已进办证中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止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2、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颁发,环控[1996]204号(1996年3月1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九条第三款:“(二)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其他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经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第十四条、十五和二十四条(对具体审批对象的规定略)。
受理条件
1、依法成立企业法人;
2、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和措施;
3、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办理程序
1、业主向办证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需提交:①进口废物申请书原件一式六份、②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表)一式六份;
2、窗口报局业务处室初审后,报省环保局审核、国家局审批;
3、市环保局将审批结果告知业主。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收费情况
初审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