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为了不致因一些经常出现,而估计损失不会很大的有关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的争议,影响货运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托运人出具保函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将争议留待日后解决的做法是可行的。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毕竟违反 单证 的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承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难免不被认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欺诈行为。而且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所以,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承运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要求须特别审慎。如果承运人接受了托运人的要求,就应要求托运人提供一式数份保函。在接受保函时要特别注意,保函必须是以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托运人的名义提出的,如果预料可能发生的损害较大,甚至还应要求提供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接受托运人提交的一式数份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后,除自行保存保函正本以备日后作为追偿的依据外,还应将大副在收货单上的批注记载于载货清单或载货运费清单上,并写明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然后连同保函副本分送船舶和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供作将来处理索赔之用。
关于保函的效用,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般有两种情况托运人须提供保函。第一种情况是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就货物的数量,重量或包装问题上存在分歧时,如承运人怀疑托运人提供的情况有问题,但又没有合适的方法加以检查,或者承运人认为货物的包装不适合长途运输,而托运人这时已不可能另换包装,承运人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就在提单上记入不利于托运人的批注。第二种情况是托运人为了某种个人目的,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记入与实际货物情况不一致的内容,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包括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就属于这后一种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保函,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认可的态度。这是一种为了使货物及时出口的变通做法,对收货人不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的保函,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这种保函的实际意义在于共同欺骗无辜的第三者。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 海运 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汉堡规则第17条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