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境外动物、动物产品在事先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允许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运往第三国。动物产品必须以原包装过境,在我国境内换包装的,按入境产品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检验检疫机构对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和全程监督管理。
二 过境动物的检验检疫
过境动物必须是经输出国(地区)检验检疫合格的,并有输出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过境动物须办理的检验检疫手续包括:
(一)、办理过境检疫审批
动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须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动物过境检疫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过境检疫申请表》,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并提供以下资料:
1 输出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复印件;
2 目的地或运输途经下一个国家、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或动物接收证复印件。
有以下情况者,过境申请不被批准:
1 输出国家、地区或进入中国国境前所途经国家、地区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新发病或其他严重威胁我国畜牧业和人体健康的疾病,拟过境动物属该疫病的易感动物;
2 无输出国、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
3 无目的地或运输途经下一个国家、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或动物接收证。
(二)、入境报检
动物进境前或进境时,承运人或押运人应向《动物过境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资料:
1 货运单;
报关员 2 有效的输出国官方动物检疫证书正本;
3 输出国或途经国官方机构出具的过境动物使用饲料、铺垫材料检疫证书正本;
4 国家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检疫许可证》。
以上证单经审核合格,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过境动物调离到离境口岸。通关单上注明动物过境期间的检疫防疫要求。
无《动物过境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不予受理报检,动物不得过境。《动物过境检疫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在规定期限内补办过境检疫许可手续后,可重新办理报检手续。
(三)、入境口岸现场检验检疫
动物到达前货主或其代理人要提前预报准确的到港时间,并做好通关和接卸准备。动物到达入境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人员将对过境动物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未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动物卸离运输工具。现场检验检疫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登机(轮)了解动物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并与《过境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进行核对。向承运人了解饲养管理、病、死及饲料等情况
2查验产地国(地区)官方检疫证书、货运单、贸易合同等,核对是否货证相符。
3检查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笼具是否完好并能防止渗漏。动物在吸血昆虫活动季节过境时,其运输工具、笼具还须装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4在指定的场对过境动物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动物是否有传染病症状、死亡、流产、异常排泄物等,有传染病症状的,采样送检验室检验。
5对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笼具、接近动物的人员,以及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对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按防疫要求进行处理。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同意卸离运输工具,运往指定的出境口岸。
如在现场检验检疫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1 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有效产地国(地区)官方检疫证书的,不准过境;
2 临床检查发现动物急性死亡或有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
3 经检查发现运输工具、笼具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押运人应按检验检疫机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4 过境动物的饲料、铺垫材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不准过境和作销毁处理;
5 动物到达前或到达时,产地国或地区突发动物疫情,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公告、禁令执行。
(四)、过境期间的检疫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过境动物实施全程监督,主要的监管要求包括:
1 过境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过境动物卸离运输工具;
2 过境动物须按指定路线在中国境内运输,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全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可根据《动物过境检疫许可证》的要求,派员监运过境动物至出境口岸,货主或其代理人须负责押运人员的一切费用;
3 过境期间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检验检疫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 上下过境动物运输工具的人员须经检验检疫机关允许,并接受必要的防疫消毒处理;
5 需在中国境内添装饲料、铺垫材料的,应事先征得检验检疫机关的同意,所添装的饲料、铺垫材料应来自非疫区并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动物过境途中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全群扑杀,发生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扑杀阳性动物。
(五)、离境检疫
过境动物离境时,承运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不再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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