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包装问题一般比较多,近年来随着WTO的加入和对外贸易的增多,问题就显突出了。主要问题是商品生产厂家和包装生产厂家,对商检局的监督检验有反感,认为是跟自己过不去,所以多以应付为主。有时送检的包装产品质量不错,但大批使用的包装产品却往往质量不佳。有些人连最基本的商检常识都不懂,认为这些是商检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为此将进出口包装商检的有关问题整理如下,希望给包装生产者以有益的帮助。 一、商品的包装条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意义
商品除少数可裸装(例如木材、铝锭、生铁)和散装(例如小麦、砂糖、矿砂)外,都需要一定的包装。包装对于商品的作用主要是: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储存、分配、销售和消费。包装也是增加商品附加值和扩大销售的一种手段。出口商品包装要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和适销的要求,这是因为:
(1} 出口商品目前还是以海洋运输为主,海运的特点是运输时间长。气候变化大,因此商品包装必须根据各种不同商品的特点进行科学管理,而且必须适宜长途运输。如新鲜食品包装要有通气孔,而且内外各层包装的气孔必须能达到相互通气的要求。易碎的玻璃器皿、陶瓷搪瓷产品等必须有良好的衬隔垫以防碰碎。货物外包装如系木箱纸箱都应注意箍扎加固,能禁得起堆码,以防装卸时外包装破裂散开。
(2) 包装实用美观是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便于运输(例如适合集装箱、托盘运输)。便于陈列(例如小包装适于超级市场陈列)也是扩大销售的必要条件。此外,还要符合进口国关于商品的要求或限制的规定。如有的国家不准麻袋进口,有的国家不允许用稻草作衬垫等。
(3} 包装是增加商品附加价值的一种手段,因此,商品的包装在符合科学、牢固、美观、适销的条件下,还必须精打细算,使出口商品改进包装后增加实际经济效益。
二、进出口商品包装的种类
进出口商品包装,可以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
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外包装,其作用主要是保护商品。按包装外形分,有袋、包、桶、箱等;按包装材料分,有纸、金属、塑料、木材、棉麻等;按质地分,有软性、半硬性、硬性等。此外,集合运输包装的使用日见增多,集合包装又有集装箱、集装袋、托盘等种类。
销售包装或称内包装、小包装,有美化和宣传商品的作用。销售包装的种类也有很多,有透明直观式、半透明开窗式等作识别商品;有手提式、易开式、礼品式、配套式为携带或方便使用。
三、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以及放射性、辐射性等危害生命、财产、环境的物质和物品。
由于危险货物品种繁多,性质各异,危害程度也各有不同,因此危险货物的包装分为下列三类:
I 类包装适宜装较大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
Ⅱ 类包装适宜装中等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
Ⅲ 类包装适宜装较小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
四、中性包装在进出口包装中的应用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包装上(包括商品本身)不标明国别、地名和厂名,也不标明原有的商标和牌号。国际市场上常见的中性包装有两种:一种是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既无原有商标,又无原生产国别和厂名;一种是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有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我国的出口商品,在包装上一般都标有中国制造或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监制或产地、厂名。如果外贸合同中规定中性包装,就要注意包装上无国别、无厂名、无商标、无产地、无中文字样,还要注意内外包装以及商品上都不应有中文字样,更不能用国内报纸和其它宣传材料做商品的包装填充物和衬垫物。
中性包装的出口商品,有关的一切单证也必须用英文书写,并应注意不能有“MADE IN CHINA”字样。一切都应按照合同、信用证和来往函电中有关的规定处理。
五、包装标志及包装标志的种类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检验、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和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包装标志有以下类型:
(1) 运输标志,即唛头。这是贸易合同、发货单据中有关标志事项的基本部分。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等组成。唛头的内容包括:目的地名称或代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用文字或代号、件号(即每件标明该批货物的总件数)、体积(长、宽、高)、重量(毛重、净重、皮重)以及生产国家或地区等。
(2) 指示性标志。按商品的特点,对于易碎、需防湿、防颠倒等商品,在包装上用醒目图形或文字标明“小心轻放”、“防潮湿”、“此端向上”等等。
(3) 警告性标志。对于危险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的外包装上必须醒目标明,以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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