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一)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证明书的。
(二)报检资格
1、报检单位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报检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2、代理报检单位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3、报检单位无持证报检人员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应提交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委托书。
4、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三)报检办法
1、一次报检
一批货物(包括货物、入境集装箱、植物性包装材料检疫等),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或《出境货物报检单》,实行一单报检。
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鉴定,申报人应分别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与货物分单报检。
2、报检单制单要求:报检单统一要求预录入,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单录入必须如实、准确、完整。
报检人员报检前,应认真审核预录入报检单,其申报内容必须与报检随附单证一致,并在“报检人声明拦”签名。报检员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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