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圣诞节期间,出国或前往港澳地区旅游购物的人很多,也有不少海外华侨华人回国探亲访友。那么,携带行李物品入境有什么规定?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请他就今年出台的《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即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以及一些出入境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打击变相进出口商贸行为
记者:海关总署今年为什么出台54号公告?意义何在?
黄熠:54号公告实际上是对现行有关进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规定的重申,只是相关规定原本分散在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为便于大家综合了解这些规定,进一步增加海关执法透明度,我署发布54号公告,将涉及进境个人自用物品的原则性管理规定整合。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走私违法行为的职责。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有组织的走私团伙,假借个人物品名义,利用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便捷通关措施,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为目的,一日内多次携带各类高档消费品、高科技产品、生活日用品进出境,是变相的进出口商业贸易行为。相关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旅客的通关秩序,还违反了贸易公平原则,对于此类走私违法行为,海关将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物品与货物怎样区分
记者:对于海关来说,物品与货物是怎么区分的?
黄熠: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54号公告针对的是个人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我国对进出境商品主要区分为货物、物品两大类,并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定,包括税率、许可证件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鉴于各国对货物贸易的管理要求较为严格,为简化海关对一般旅客所携少量行李物品及邮递物品的管理要求,世界海关组织在《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的专项附约中,对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中的个人物品提出了简化通关手续的原则性意见,包括适用税率、申报方式等。同时也强调这些简易管理制度仅适用于非商业性质的个人物品,并受限于各国立法规定的数量和价值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应税物品税率是三税合一
记者:对旅客自用物品征税的价格是怎么确定的,有什么依据?
黄熠:目前,中国海关实行的有关管理制度与世界海关组织推荐的做法基本是一致的。对行邮物品实行简易税制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寄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进境旅客向海关缴纳的应税物品的进口税中包含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所定税率是三税合一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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