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企业在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海关接受申报后,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到通关现场交验有关报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进出口货物,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但是,申请报关单证担保,不应包括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及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有国家特殊管理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未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情形。
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报关单证担保,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申请。报关单证担保申请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3部分:
第一部分为担保人资信,内容有报关员名称、报关证号、担保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联系电话、企业开户银行、开户账号、企业公章等;
第二部分为进出口货物主要信息,内容包括报关单号、进出口日期、运输方式、贸易国别、报关单证、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金额、币制等;
第三部分为申请担保事项,内容包括申请担保时间、申请担保种类、申请担保理由、担保范围和期限、担保责任、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备注等。
申请报关单证担保操作流程是:
报关员根据报关单证的担保申请内容,按照海关要求的保证函格式内容,有些可以通过海关提供的“保函管理系统”输入保函电子文本,有些可由企业自行制发的纸面保函文本,经核对无误后打印3份(一份随报关单流转,一份留存海关担保岗位登记管理,一份报关员凭以办理核销),并加盖担保单位公章。
报关员携有关报关单证到海关通关现场提交担保申请书和纸面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合同、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加工贸易备案手册、涉及贸易管制证件复印件等。必要时,还应按海关要求出示相关的证件资料。
海关受理担保申请书后,根据报关单证显示的进出口货物,核对担保内容、担保人资格、担保期限、担保人签字、担保单位公章等内容,经审批同意后,报关单证担保申请即生效,企业按正常情况办理通关放行手续。进出口通关单(进口废物除外)、出口核销单、商业单证等可简化为由经办关员一级审批,其余保函须经二级审批或者三级审批,一般情况下海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关单证担保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担保申请。如果海关不同意担保的,应当在担保申请书上批注不接受担保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维护申报权利。
因特殊情况担保人要求更改担保内容的,报关员应当在履行担保义务期满前向接受担保的海关通关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格式内容与担保申请书一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资料。一般情况下海关将严格控制担保内容的更改,变更担保需经三级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担保更改申请。
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报关员应及时向海关书面提出担保核销申请。经海关审核担保人提交的单证与担保内容一致性,对符合核销要求的,有些海关可在“保函管理系统”作相应的核销操作,有些海关可在企业自行制发的纸面保函文本中批注核销意见。报关员应当按照报关单证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担保申请书,以备接受海关后续管理的需要。
出口报关单证担保期限一般为7天,进口报关单证担保期限一般为20天。如需延期,担保人应在到期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海关将根据具体进出口货物、担保人通关信用等担保风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延期。对到期不核销担保的企业及报关员,海关将按照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报关员管理办法等规定作相应处罚。对担保人涂改、伪造单证等欺骗行为,经查实情况严重的将移交缉私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