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立的前提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出口商要求即期收回货款,而进口商则承诺远期付款。
2、开证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除在进出口合同中明确了即期付款后,在条款上有别于一般远期信用证,进口方开立的远期信用证中增加了即期付款的条款。
3、费用承担方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提供给进口方的融资,因此,假远期信用证中的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和利息由进口方担负。
4、实际付款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履行了即期付款的承诺。而真正的远期信用证则要等到约定的日期付款。
总之,假远期信用证的基本需求是受益人要求即期得到出口款项,而申请人则要求远期付款,其本质是利用自己的商品进行交易,并从银行得到一笔规定期限的融资。
无论如何,信用证是一种较新颖的核算方式,其操作风险和一般即期或假远期信用证基本一样,重要的是在与申请人、受益人或代付行签订相关协议时需要做到严谨缜密,使之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假远期信用证这种融资方式的效益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