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表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这是国际银行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
ucp600适用范围 事实上,ucp600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信用证与合同 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b.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
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能够协调和解决信用证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结算的进行,至今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接受,并已成为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惯例。
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毕竟不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法律,只是一项惯例,因此只有在信用证上注明根据该惯例开立的文字后有关当事人才受此约束。
此外,《ucp600》比以往任何版本都更加清晰和简洁,而且既确保了自身条款的严谨和准确,也促进了在实践中的使用便利。《ucp600》更加坚定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及不可撤销性,明晰了各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从而维护了信用证作为付款及融资工具的主导地位,也必将促进整个国际经济的发展。
单证相符的标准 ucp600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
总之,做出口贸易的商家需要了解ucp600与ucp500的区别,从而有效的运用到外贸业务中。同时掌握ucp600的含义是件很有必要的事情,将有助于提高外贸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