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所谓信用证,道理很简单:买卖双方互不信任,就由比较权威的银行出面,做居中担保人。银行开出一份担保性的文件给卖方(也就是国内的出口商),“你只要按照这份文件列出的要求出货,保证你能拿到货款”;同时对买家(国外进口商)也有承诺,“如果卖方没有按要求发货,你就不用支付任何货款”。
这份银行出面担保的文件,就是信用证。
对于信用证定义中表达的“约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其一,由银行承诺付款。而在汇款和托收方式中,银行均未作出此种承诺。其二,条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单据是第三者或当事人出具的履约证书,所以信用证的约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单据的形式向银行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银行即向其支付货款。对一个实际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出口商来说,要提交这样的单据是能够做到的。因而信用证所提出的条件,并未对卖方构成合同义务的实质性的变更或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