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术语CIF即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外贸专用术语CIF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外贸术语CIF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外贸基本术语CIF的变形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在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程租方式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定合同时,可要求在外贸英语术语CIF后加列“liner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tackle”(吊钩下交货)字样。
如卖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定合同时,可要求在外贸英语术语CIF后加列“exship’shold”(舱底交货)字样。
在CIF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在外贸专用术语FAS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在程租方式下卸货费由谁负担,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三)使用外贸交易术语CIF应注意的事项
1.外贸常用术语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外贸术语CIF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 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外贸术语CIF后所注明 的是目的港(例如“CIF纽约”)以及在我国曾将外贸术语CIF译作“到岸价”, 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必须指出,外贸英语术语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PT、CIP)与F组术语(FCA、CFR、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此类合同的卖方在按合同规定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外贸专用术语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期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报关员培训但是,必须指出,按外贸专业术语CIF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
3.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2000年通则》对外贸常用术语CIF合同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金额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外贸基本术语CIF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