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出口公司按 CIF 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 信用证 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问题:
1.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不能做该保证
因为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这点是多加的义务,而且很不保险.
就本例分析,若接受该点,要考虑,从中国到英国的船航行时间较长(我预计在35天左右),这样卖方就要保证在--10月27日前备货装船,此外,最关键的是,卖方根本无法保证船在12月2日前到港,这个风险不应由卖方承担(一是因为航程长,中途出差错的几率大,二是因为船司一般有规定,延迟到港6个月内都是正常拖班,不会因此承担延迟到港的费用)
注: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只要把承运人的货物没有丢失或损坏,一般不能向船司索赔)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不能接受该点
原因: CIF 买方做好该做的义务,就有权收款,该点明显不符和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
解决方法
1.不接受合同,要求修改
2.接受,补加一条,买方的L/C要在9月初或者更早的时间开到,具体时间需要周详安排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