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之一:FOB术语 根据目前获知的骗取货物的案例,几乎全部发生在FOB贸易条件下。行骗方主要利用FOB术语项下通常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以及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等的业务特点。这样带来的主要风险体现在:
1、买方通过安排货运,控制承运人以及货物的所有权。
在FOB贸易条件下,由买方指定承运人,买方与承运人关系密切,对货物的运输状态可充分了解,利用卖方对有关货运情况的不明晰,与承运人串通骗货,或是凭保函或其他证明文件从承运人处顺利提走货物,即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风险。
2、承运人交单存在误区。
目前,在一些承运人的代理人,甚至一些较大的公司,均存在一种误区,认为谁负责订舱并支付运费就应该将提单交给谁,显然这是完全错误的。很多公司因此遭受了不少损失。案例2中,作为货代也是承运人虽然接受旅美华人B的订舱,而且是其支付的运费,但是应把提单交付给A公司。货代公司在本案中明显违反以前一贯做法,将提单交给了订舱人,致使A公司蒙受损失,后本案经法院判决,货代公司对于提单的不正当交付负有责任,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与案例1的结果不同。因此,在FOB术语下尽管由买方选择承运人,卖方也要对承运人的资信进行详细了解。此外,办理货运时也要选择正规的无船承运人,不能贪图便宜找小货代走货或是找多家货代轮流走货,其业务操作非常不规范,风险很大。
3、在FOB贸易条件下,特别警惕货物保险事宜的办理。
在FOB贸易条件下,由买方负责办理有关的货运保险,并掌握保险单,一旦货物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卖方无法控制也不能凭借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特别是FOB贸易条件下,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起迄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只承担“船至仓”的部分,而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船边的货运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因此,FOB贸易条件下并没有较好地维护卖方的有关利益。如有可能,我国外贸企业应尽量按照 CIF 或 CFR 等术语成交,尽量不使用FOB术语或是通过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减少风险和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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