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包放款的意义
2002年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其中一条明确指出“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将银行打包放款纳入了可结汇行列,这一政策调整深得企业和银行的欢迎。一是为企业扩大对外
贸易提供了融资渠道,特别是在当前美元利率低于人民币利率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打包放款结汇,获得人民币资金的融通,降低资金成本;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银行外汇存量有余而流量不足的难题,允许银行打包放款结汇,增加了企业办理打包放款的积极性,释放了银行外汇存量过多的压力,有利于银行盘活存量资产;三是改变了过去银行为争夺市场份额,谋求自身经营效益而不惜违规办理打包放款结汇的现象,从而打破了在旧政策下外汇局对银行打包放款结汇查而不绝、禁而不止的怪圈;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力。
打包放款对出口商有如下好处:扩大贸易机会-----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出口商顺利组织货源、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减少资金占压-----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都不必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资金,缓解了出口商的流动资金压力。在如下情况下宜选择打包放款:流动资金紧缺,国外进口商同意开立信用证。
关于打包放款(PACKINGFINANCE,PACKINGLOAN)的界定有不同的主张,通常所谓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与信用证有关的贸易融资形式之一,是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因需要资金支付材料、生产费用、装运费用等信用证交到银行,以信用证为还款保证,向银行申请出口货物装运前融资,当货物装运后,客户把出口单据交贷款银行做议付,将所得款项偿还打包款。这种作法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装运前融资”(Pre-ShipmentFinance)。融通银行须承担融资预支款的风险。银行为了减少风险,有时于预支款时须出口商提供抵押品并办理有关手续。打包放款的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利率为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也有将打包放款称为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二、打包放款的操作规程
(一)中国银行的操作要求
中国银行在操作打包放款业务上提出了如下基本要求[1]:(1)客户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打包放款)》(2)放款用途。打包放款必须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3)贷款金额和期限。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4)担保机制。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同时还可根据客户情况,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担保。(5)还款来源。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操作要求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就打包放款提出了如下要求[2]:(1)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该满足如下条件:出口业务经营权;经分行信用等级评估委员会核定基本授信限额;有真实贸易基础,制单能力强,对外履约信誉好,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出口交货计划;以申请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应为物权单据,由我行代理行或我行能核到印押的银行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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