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浙江千万元外贸诈骗案回眸 骗局验证的两个古老原则
众所周知,随着进出口经营权的进一步放开,大量的国内企业有机会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而国际贸易是收益与难度、风险并存的。如何在国际贸易中把握商机,拓展国际业务和防范风险呢?
【案情】
2004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1800万元人民币跨国骗局案”。
2002年11月,杭州萧山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公司”)一位业务员于某,在与另一位外贸从业人员李某聊天时得知,美国客商扬林公司急需一批工艺地毯和挂毯,货物标的为236万美元。该业务员便与扬林公司进行洽谈。在洽谈过程中,扬林公司表示可先预付30万美元定金,余款在货到美国后以付款交单D/P方式支付。双方就此签订了外销合同。
接着,李某又向该萧山公司业务员提供了京美公司能提供地毯和挂毯的货源信息。经过与京美实业公司总经理石某的洽谈,萧山公司与京美公司签订了货物标的为2036万人民币的收购合同。该合同规定:萧山公司必须在装货后5天内支付1850万元人民币货款给京美公司。而根据外销合同,装运期为卖方收到定金后7天内船运。
同年的11月13日,该萧山公司收到扬林公司的董事长美籍华人柯扬林从香港汇来的定金30万美元。在收到这笔定金后的10天内,萧山公司分3次把1800万人民币货款汇入京美公司的账户。11月14日,柯扬林委托其建筑师女婿M ARK前来验货,经过3小时的查验,最终签字验收。
至此,生意似乎进行得十分顺利,只要该公司将货物一倒手,就可以从中赚取近300万元。而该名业务员于某本人也有利可图,因为介绍信息的李某向其承诺,一旦买卖成功,就可以从中提取10万元的“辛苦费”。为此,就是萧山公司负责人问她生意是如何招揽进来的时候,她也故意将李某这一关键人物疏忽,声称是自己在以往业务中认识的美国客户。
但在随后的出口报关中,该批货物被海关以涉嫌“多报少出”扣压,因遭稽查而延误了船期。在海关,该萧山公司交纳2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后,这批货物又重新报关,改作空运至美国。然而扬林公司却以萧山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赎单收货;并于2002年12月中旬,又以萧山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即60万美元。京美公司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萧山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0多万元。
萧山公司觉得此事有些蹊跷,便于2002年12月向警方报案。
接到报案后,萧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迅速展开调查工作。警方决定从货物入手,查找疑点。经过对几家大规模经营地毯商户的走访,民警了解到:早在几年以前,这里的地毯生意相当红火,真丝地毯价格较高。但自1995年以后,地毯生意一落千丈,地毯价钱也一跌再跌,现在差不多每平方英尺仅为40-50元人民币,而且还没人要。这批运往美国的地毯,总价值仅为200万元人民币左右。紧接着,警方对汇至京美公司的1800万元人民币款项进行查询,发现这笔巨款已经全部被石某从公司账户中取出。其中400多万元用于偿还债务,而剩下的1000多万元则被用作收购杭州某纺织品公司的土地及房产款。为全面彻底查清石某的情况,警方还对京美公司进行调查,发觉这一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的公司,实在是徒有虚名。该公司是以实物真丝地毯注册,这批地毯在评估时有107张发票,总计金额达1053万元人民币。但当民警到发票开出地上海某公司进行核实时,这一假象很快被揭穿,尽管这些发票是真实的,但均为阴阳发票,发票的存根总计金额不到一万元人民币。经询问,该公司职员也反映,他们从未经营过地毯生意,他们是一家送报、送花的快递公司。
调查取证后,警方以京美公司老总石某涉嫌单独或结伙扬林公司的柯某等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欺诈了萧山公司为由,于2003年3月分别逮捕了石某和柯某等涉案人员。
2004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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