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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风险控制办法(2)

6)重视法律条款。 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

②商检条款: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

③不可抗力条款: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 ⑤法律适用条款: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外 贸 知 识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 (7)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8)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2、在出口合同履行阶段的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出口合同,履行交货交单等义务,这是安全、及时收汇的必要条件。 以下以L/C收汇方式为例: (1)订立合同后,出口方应要求进口方尽快开立L/C,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 (2)收到L/C后,注意防范L/C本身的风险 ①慎防假证,有时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可根据银行出证格式并紧列有无描绘、深改、剪粘、挖补等迹象,或电话联系,中国方向银行咨询。 ②严格审证,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有: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货物备妥待运行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信用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经开证人确认通知生效;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印鉴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 (3)注意缮制单据。 (4)注意L/C与合同不符的处理,重视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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