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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国内公路鲜、活货物运输保险(试行)条款

 凡用汽车运输的鲜、活货物,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保险货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干枯、折断、腐烂、变质、冻坏、死亡、短少、破损损失,保险人员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暴风、暴雨、雨淋、洪水、雷击、冰雹、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或地陷、破坏性地震及汽车发生碰撞、倾覆;
  二、在运输途中被碰撞、挤压致使包装、容器破裂;
  三、冷藏车的冷藏机吕或隔温设备发生意外事故;
  四、因气候突然变化,温度急剧升高或下降,致使车厢内高温发热或水气凝结、冰冻;
  五、遭受外为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六、因气象条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货物逾期运到;
  七、在装卸中,发生意外事故; 报关员培训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抢救、施教或保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直接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起迄期: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纲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但保险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提货通知后二十四小时为限。
第四条除外责任
  保险货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行为或发货人责任;
  二、货物本身质量的缺陷或处于病、残状态下的货物;
  三、饲养或管理不善;
  四、未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采用冷藏或货箱恒温措施;
  五、货物包装不善或被保险人(或托运人)、押运人、承运人不遵守国家和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六、无意外事故运输延迟;
  七、规定的正常途耗及其它不必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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