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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进出口货物

问题编号:[172977]

问题标题:进出口货物

问题内容:有害环境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等级证书及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是不是就可以进出口货物?不行的话要怎么办理进出口。还是还需要办理电子口岸?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第十二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要更详细的规定,建议参阅本公告。二、归类请以权威部门的认定或现场审核为准。是否需要监管证件,由于贵司给出的商编不确切,而一般商品的归类均由10位商编而确定,请根据货物的具体归类参考《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以便正确判断商品的监管条件情况。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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