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关于不作价设备的结转
问题编号:[109003]
问题标题:关于不作价设备的结转
问题内容:尊敬的广州海关,你好!对问题编号108931的回复,我原想再续提问,但系统不能设定未有重发,很抱歉。请留意我的问题,A厂是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B厂手册是2009年1月1日后备案的,根据103号公告的规定,B厂接收这些设备的时候是否需要征税(转出方A当然不用征收啦)?我有个朋友问过深圳那边的做法,除企业搬迁、合并、分立等情况外,不同企业间的设备结转,转入方B是需要征回增值税的。请贵关予以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现答复如下: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海关总署先后就增值税转型等问题下发了多个公告,如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2008年第9号、第10号、2008年第15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公告等。按上述规定,对不同时间、不同形式进口或结转的不同种类不作价设备,应区分多种情况征收或免征关税、增值税。由于未清楚掌握你公司不作价设备的具体情况,歉难以一一详述。请你公司具体咨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