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为五万元。作出这个规定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父母不能以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作为投资,以期将来取得收益;
(2)死亡保额只能作为在一旦出险后的所发生的费用补偿,是对家庭的精神安慰。另外,父母可以通过为子女投保长期保障性险种达到基本保障子女未来生活的目的,父母还可以通过为自己投保含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以防一旦父母发生意外后,对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提供生活保障;
(3)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死亡保额是以其5至10年的工资收入确定的,而未成年子女基本不具有劳动能力,还没有工资收入,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时,是按照一个人10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每月400元左右,10年则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