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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知识:误告年龄怎么办?

 2002年,张女士为9岁的儿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年缴保费至18岁。但在投保时把年龄误报为8岁。张女士的儿子近日不幸遭遇意外住院治疗,她担心保险公司以谎报年龄,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医疗理赔金。  年龄误告属于保险法中的不如实告知,根据规定,当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由此看来,张女士的担心不无道理。

 可是,对于年龄没有如实告知,保险法中又有特别的规定: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据此,张女士儿子的真实年龄符合投保要求,而且投保至今已有3年,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能拒赔。不过,张女士投保的保险合同规定,9周岁投保者每年需交保费78.9元,而8周岁投保者每年只交保费69.1元,张女士每年少交9.8元的保费。在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之前,张女士必须补齐每年少交的保费。

 据专家介绍,张女士的情况其实涉及到人寿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一般指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在保险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两年时间来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期间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在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丧失这样的权利,必须承认保险合同有效。为了控制风险,目前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还只适用于被保险人年龄的差错上。

 相关链接:何谓不可抗辩条款外贸知识

 保险讲究最大诚信原则,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些事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即便出险,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不过,这项规定常被保险公司滥用,形成保险中“宽进严出”的奇怪景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找出种种理由,说明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进而拒赔,这极大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给保险公司的声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国外很多国家都制订了不可抗辩条款,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保险人的权利滥用,从而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局限于年龄错误上,在一些以死亡为给付的保险中,即使隐瞒了一些重大病情,若保险公司在两年内没有查出,也会给予理赔。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当初体检时由他人代替,不可抗辩条款无效。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日渐成熟与完善,业内人士透露,涵盖面更广的不可抗辩条款,有望写入正在修改的《保险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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