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朋友因为带外币出境从无申报通道通关,没有向海关申报,被发现后,把他当走私瞒报处理,没收了大部分现钞。他当时并没有任何误导、隐瞒海关的行为,海关一查问,就主动把包打开配合检查。可是海关说他去年有一次一样的违规记录,所以这次就是明知故犯,定走私没收了。请问,他这种没有隐藏行为,并且完全配合检查的行为,是否最多应该算不申报呢?
中国海关律师网:“瞒报”是主动性非常强的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不申报”是一种相对消极的行为。二者相似点是都体现为应该申报、未申报,但是,根本区别是,第一,“瞒报”的前提是有符合法定含义的申报行为,或给予了申报的机会和条件,但是仍然没有申报,即有“报”才有“瞒”,才有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的可能性和条件;“不申报”则不存在这个前提。第二,“瞒报”应当具备主动逃避的特征,例如有伪装、藏匿配合、掩盖瞒报行为,遇有海关执法仍然试图隐瞒事实,逃避检查,坚称没有需要申报的部分或全部物品;“不申报”则体现为没有任何伪装、藏匿的被动接受监管状态,并且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完全配合并无隐瞒。以“通过无申报通道”出境来定性“瞒报”“逃避海关监管”是不符合海关法规规定的。
延伸阅读:
一、“逃避海关监管”是构成走私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二、没有伪装、藏匿行为的“不申报”不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三、法定“旅客申报”的定义
“第三条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