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07年9月14日以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7号对外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于当日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不断开展,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海关在总结商品归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以保证全关境执法统一,防范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为配合《归类管理规定》的实施,保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利、规范相关业务流程,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发布了《公告》。《公告》的实施保证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和海关之间顺畅的沟通渠道,确保商品归类信息的准确化,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公告》主要都涉及了哪些内容?
《公告》中明确了归类质疑和归类磋商的应用范围和程序,即海关和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双方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结果产生怀疑时,双方对商品归类信息进行商讨的内容和过程。磋商由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质疑程序由海关提出。为保证海关的有限资源能够合理应对货物通关及相关监管的需要,海关将对有明确归类规定的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予以退回。
《公告》根据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流程,将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分为了通关前、通关过程中以及通关后三个部分。
其中,通关前主要是针对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对海关做出预归类决定存在疑义的情形而制定的。因此,进出口货物及其收发货人只有在预归类决定作出后才可以启动归类磋商程序。
对于通关过程中归类磋商的处理,考虑到为提高通关时效,为进出口商减少贸易成本,因此一般情况下采用口头磋商的形式,当然对于一些认为比较重要或有特殊需要的磋商情况,也可以采用直面磋商的形式。这样的形式在目前的通关过程中也是被广泛应用的,此次《公告》的发布也确保目前的这种商品归类工作中的沟通形式得以规范化。
通关后,海关可根据相关规定或掌握了其他资料后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质疑,进出口货物及其收发货人可对已放行货物的归类存有疑议而启动归类磋商程序。
《公告》的应用过程中有何需要值得注意的问题?
由于归类质疑与磋商程序是海关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解决归类争议的一种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因此,《公告》第二条特别规定了当归类质疑与磋商程序无法解决有关争议时,则按照相应的规章办理。此外,还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当《归类管理规定》中设定的法定程序与归类争议与磋商程序冲突时,优先适用《归类管理规定》中的法定程序。
对于一般口头磋商,海关不会做出书面记录。但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出的纸面归类磋商申请,海关为保证相关程序的完整性,会进行纸面记录,同时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对于纸面记录的内容予以确认。
同时,还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海关对通关后的商品进行归类质疑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配合海关的质疑程序。海关可以根据所掌握资料,依法重新审定商品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