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十四个,他们是: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市,但不包括其所辖的县、市。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范围是指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和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及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城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
根据国家规定,上述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为进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时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在有关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植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在1990年以前,不论外来源,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
这些地区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客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其产品出口时,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均免征出口关税。
免税进口的物资、设备,只限于本单位使用,如因故需转让、出售、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补缴税款。
沿海开放城市中,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也免证进口税款。
沿海经济开放地区内,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是不能免税的。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是不能享受沿海开放地区优惠政策的。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仅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县内的重点工业卫星镇。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比较集中,且远离海关地点的重点工业卫星镇,需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向重点工业卫星镇派驻海关关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