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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进出境船舶、航空器改营、兼营境内运输的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0条: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总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86]署货字第671号)



4、《海关总署监管司、民航总局运输管理司关于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段载运国内、内地客货业务审批问题的通知》(监行[1996]4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进出境船舶



1、申请人是我国兼营船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



2、申请人需经营国内运输的,应当在卸完进口货物和办完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验放手续后提出改营国内运输的申请;



3、申请人如需再改航国外、经营国际运输的,应当在卸完国内运输货物后,装运出口货物或无货出口结关开航前二十四小时提出申请,并交验《海关监管签证簿》;



4、申请人在船舶的航行、停泊期间,应当随时携带《海关监管签证簿》以备核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进出境航空器



1、申请人是经营进出境航空器的航空公司;



2、申请事项经过民航总局批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进出境船舶申请获得兼营资格



1、《进出境船舶兼营境内运输业务申请书》(附件1);



2、船舶登记资料:



(1)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2)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以上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3、进口货物报关手续、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验放手续文件;



4、国内运输货物装卸记录;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进出境船舶申请办理改营手续



1、《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2、《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3、货物装卸记录;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三)进出境航空器申请兼营



1、申请书(暂无格式文书);



2、国内、内地航段运营情况;



3、民航总局批准文件;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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